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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6-24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0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

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20〕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以及《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精神,现就开展2020年全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的专业技术人才,参与新冠疫情防控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人员,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定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以及新增设或尚未增设正高级职称的系列(专业)相应的层级不纳入评定范围。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中国共产党员受到党员纪律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市属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已全部下放,各高校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含所在高校具有教育系统研究专业职称评审权的申报研究系列职称),不再送市“绿色通道”评委会评审,应分别按本校“绿色通道”评定办法,由所在学校自主评审。高校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育系统研究专业,限所在高校有评审权限的)职称的纳入本校“绿色通道”自主评审,所在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援藏人员政策。

    二、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二)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三)国家规定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申报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有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门诊量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

    (六)经本专业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援外医疗队、援藏及抗疫获表彰奖励人员除外)。

    工作时间、任职年限计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一)《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近5年以来,引进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认定的第四类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鸿雁计划”引进人才,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海外业绩参照执行)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三)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援外医疗队及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的管理规定,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获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

    (五)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对应层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六)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海外业绩参照执行)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七)其他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条件(详见附件《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可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四、有关说明

    (一)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或教师(研究、实验)系列职称转入下半年正常申报渠道。

    (二)组织选派一年期以上全职驻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继续按照2019年下半年调整后的正常申报渠道申报评审,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有关职称倾斜政策。

    (三)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已通过评定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在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时再次重复使用。所有获奖均须提供奖励文件。

    (四)《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中所列条件仅作为申报门槛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定专业组或受委托的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定意见,对于达不到相应条件者,可降低等级评定。

    五、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报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定表》(加盖推荐单位骑缝章)、《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公示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意见,经济社会效益鉴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鲜章上报)。

    个人申报渠道如下:

    1. 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 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 非公单位人员(含自由职业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送。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查询核实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向档案所在地提出申报申请;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查询核实在我市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各区县可连续计算),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提出申报申请;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存放在我市一年以上的,查询核实一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向档案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单位考核推荐

    特殊人才所在单位应就其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择优考核推荐(有条件的单位可提交内部评委会评议推荐),并就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申报公示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三)主管部门审核

    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援外医疗队、援藏人员申报材料报送前,须经选派主管部门负责援外援藏工作的处室审核确认其援外援藏人员身份(援外医疗队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外事处确认;组团式医疗援藏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确认、组团式教育援藏人员由市教委师范处确认、市人力社保局选派的援藏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流动处确认)及是否符合援外援藏职称政策,再经主管部门负责人事职称工作的处室审核其他条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四)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受理材料材料时间、地点

    1. 时间:2020年7月20日至24日。

    2. 地址:中国重庆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13号门,裙楼10楼)。

    3.市职改办联系人:晏双、郭乐,联系电话:88152487、86868558(日常咨询)。

    市专家服务中心联系人:杨莉,联系电话:86868567(日常咨询)。

    中国重庆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联系电话:67143886(材料受理期间7月20日至24日咨询)。

    (五)申报人所在单位实行自主评审的,不受上述申报程序、时间限制,按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规定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

    六、申报材料

    (一)送审名册;

    (二)《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申报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骑缝章);

    (三)《重庆市特殊人职称申报举荐表》(举荐人填写)及举荐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思想业务工作总结、单位考核材料各1份(工作总结个人签名、考核材料单位签章);

    (五)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鲜章上报,可盖骑缝章)或经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材料各1份;鸿雁计划、援外援藏等人员须提供相关认定、选派文件;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机关分流材料。

    (六)《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6份)。

    (七)工作量情况(如教师经单位教务部门签章的课时量明细,医生经单位医务部门签章的临床工作量明细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须用档案袋封装,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材料目录》。

    评审完成后,返还材料可提供EMS或顺丰邮寄到付服务,需要此服务的申报人,在申报材料目录“备注”栏填写邮寄信息即可;不需要到付服务的申报人,无需填写。

    自主评审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申报表格、材料做相应调整,以适应本单位评审需要。

    七、评审费用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

    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评审费采取现场刷卡(不收现金)或银行缴款(可收现金)的方式缴纳。


    附件:1.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

    2.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申报表

    3.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举荐表

    4.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公示表

    5.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送审名册

    6.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材料目录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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