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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别做社保失信人!

日期:2019-12-20

日前,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社保领域的严重失信人管理办法实行严重失信人名单“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具体规定有这些:



适用对象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



有以下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❶  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❷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❸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❹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❺ 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❻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❼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惩戒期限


因发生上述情形第① 项、第④ 项、第⑥项、第⑦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发生上述情形第②项、第③项、第⑤项、第⑧项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⑤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移出办法

·对首次因发生第①项、第④项、第⑥项、第⑦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失信主体,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其在3个月内整改;

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后,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未按时整改的失信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后,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核查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各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当事人承诺内容予以核查。当事人违背承诺,存在以上情形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公示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

PS: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最后,郑重提醒我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守护信用尤为重要千万别发生上述行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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