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重庆人社助企纾困政策服务包(2023版) 重庆人社政策咨询问答库
当前的位置: 首页>业务专栏>技能人才 > 技能人才评价

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日期: 2023-11-10
字体:

渝人社办〔2023〕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中“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中“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照《规程》“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详见附件)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规程》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要求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加强现场质量督导检查,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

    联系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88126902;

    市职鉴中心88152321、88152300。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一)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一)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二)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六)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一)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注: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