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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3-28

渝人社办〔2023〕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检查与办学评估(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全部纳入本次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范围。2023年1月1日之后批准设立的,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培训学校年检评估。

    二、检查评估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诚信办学以及培训项目开设、培训场地、办学设施、师资队伍、培训质量、招生宣传、就业创业、教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党建工作等情况。

    三、检查标准

    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同时向社会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年检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者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无固定住所或办学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办学条件不能达到设置标准或不能满足培训项目(职业、工种)要求的;

    (三)未经核准擅自更改办学层次和内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四)上一年度未开展培训活动(新设立或整改期的培训学校除外),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活动以及违规使用盗版教材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实施的;

    (六)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委托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培训活动,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举办者及其代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等侵占、私分、挪用学校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收费、退费的,以及未落实法人财产权或未开设最低余额账户并足额存入余额的;

    (九)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无故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提交年检资料,以及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年度净资产为负或低于注册(开办)资金的;

    (十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或者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和查实具有较严重责任的信访举报问题。

    评估标准参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细则(试行)》(附件4)。

    四、实施方式及步骤

    本次年检评估采取培训学校自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检查、市人力社保局抽查等方式实施。具体步骤为:

    (一)学校自评(3月底-4月上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备迎检资料,如实、准确、全面填写《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4月10日前提交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于4月10日至4月20日,登录我市“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通过“年度检查栏”上传相关资料(2021年及以后设立为市级的培训学校,通过“年度检查[区县级]”栏目上传)。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检查评估(4月中旬-4月下旬)。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民办职业学校行政许可、机构管理、政务服务、补贴性培训经办、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工作的科室(单位),组建联合工作组,也可组建专家组或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年检标准和评估细则,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市级)进行检查评估。

    (三)结论核定与公示(4月底至5月上旬)。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检查评估及日常管理情况,核定培训学校检查结论(其中,2020年之前审批设立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年检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同时做好有关反映意见的核实、答复工作。

    (四)作出检查评估结论(5月中旬)。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将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结果予以发文公布(不含2020年之前审批设立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时通过“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年检评估结论,生成并下载《区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于5月19日前将签章后的纸质扫描件,连同电子件报送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电子邮箱:guoinsist@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负责人,按照实施步骤和标准开展年检评估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工作联系人回执(见附件3)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电子邮箱:guoinsist@163.com)。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认真开展自评,如实撰写自评报告,按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参加但未参加年检评估,或者在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结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全部在注册地参加年检评估,经行政许可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含短期培训备案)的,同步纳入主校区年检评估。

    (三)按照“三年一审计”抽查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尾号为“0、2、5、8”的培训学校,以及2021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须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获得4A、5A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免于提交。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五十条关于“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的规定,结合年检评估,及时清理“僵尸”培训学校。

    (五)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辖区内培训学校总量15%以内的比例,推荐年检评估情况较好的培训学校,并填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检查汇总表》,市人力社保局将组织复核评估,遴选确定全市优秀培训学校。

    (六)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年检评估结果的运用,在项目建设、评比评选和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按照年检评估的情况,分别给予培训学校相应的支持政策。

    (七)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要求,认真参加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其中,2020年之前审批设立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请于5月19日前,将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报告书》邮寄至市人力社保局政务服务平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南区3楼政务大厅,胡老师,88612333),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初审后,予以签章寄还。

    (八)工作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郭龙,88152255;系统技术公司 张老师,18602300208;技术服务QQ号码:2826147427;QQ工作群:632278563、819192223、673654578(仅需加入1个工作QQ群)。


    附件:1.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检查汇总表

    3.区县(自治县)工作联系人回执表

    4.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5.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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